台灣頭頸部腫瘤醫學會

組織章程

990613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000709第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010610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040802第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051015第四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070630第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頭頸部腫瘤醫學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Head and Neck Society,英文縮寫”THNS”,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之非營利社會團體,其宗旨為提昇國內醫學界對頭頸部腫瘤之瞭解與研究,精進充實頭頸部腫瘤之臨床及基礎研究,以促進國民健康及推動國際學術交流。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其目的事業應受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設分支機構。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舉辦有關頭頸部腫瘤之學術演講及研討會。
二、發行有關頭頸部腫瘤之刊物。
三、促進國內外相關學術團體的聯繫與交流。
四、推動頭頸部腫瘤相關之教育及研究工作。
五、辦理其他相關事宜。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
贊同本會宗旨,為國內外醫學科系、牙醫學科系,及具有各專科醫學會之專科醫師資格及中華民國醫師證書、牙醫師證書,並從事頭頸部腫瘤相關醫療事務或研究者,需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相關會員:
從事頭頸部腫瘤相關醫療事務,具有中華民國國家考試合格證照之專業人員(包括訓練中的醫師),需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相關會員。
三、贊助會員:
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四、榮譽會員: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並提出會員大會通過者,得聘為榮譽會員。
 (一)對頭頸癌相關工作有特殊貢獻者。
 (二)對本會會務有特殊貢獻者。
第七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
會員有遵守本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連續兩年無故未繳會費者,經催繳無效,得經理事會議通過予以停權;連續三年無故未繳會費者,經會員大會通過後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退會。退會時,所繳納之各項費用不得請求退還,並於該會計年度結束時退會生效。
第十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但相關會員、贊助會員與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未繳納會費,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會費者,視為自動停權。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三百人以內採用選舉會員制(會員代表);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時,採用選舉代表制(會員代表),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事業費等相關事宜。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八、前項第七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任期三年,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當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入會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不得連任。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得指派人員參與國內外會議,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算及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預算及決算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監事會之日起計算至任期滿三年止。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卸任理事長續聘任為學會顧問,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相同,為期三年。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三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事前請假不列為無故缺席。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仟元,相關會員新台幣伍佰元,贊助會員新台幣拾萬元於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相關會員伍佰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八、每年提撥該年度餘絀之10%,做為準備基金,基金及其孳息應專戶存儲,非經理事會通過,不得動支。提撥準備基金百分比,必要時經理監事會議做調整。
第三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會員大會時,可先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討論通過後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五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因故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可先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討論通過後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但施行細則由理監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五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下: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二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第六條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第一、七、八、十一條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第十九條
中華民國一OO 月二十四日第七屆第四次會員大會修正第六條
中華民國一O 一年四月二十九日第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第二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