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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積分認定及申請辦法辦法

2012.1.7第二屆理監事會通過制定

壹、宗旨

  1. 台灣頭頸部腫瘤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昇我國頭頸部腫瘤醫學研究、醫療照護及服務之品質,鼓勵本會會員在職進修,推展頭頸部腫瘤醫學繼續教育,特訂定本辦法。
  2. 本會為辦理會員繼續教育學分,依本辦法予以申請認定之。
  3. 本辦法所稱繼續教育學術活動、課程,包括本會、各醫療院所、各醫學會或經認定之學協公會及藥廠主辦,有關頭頸部腫瘤醫學之繼續教育學術活動、課程。
  4. 教育學分給予之對象:凡本會會員,接受頭頸部腫瘤醫學之相關教育訓練者,得由本會認定法給繼續教育學分證明。非本會會員恕不受理。

貳、學分認證及申請辦法

  1. 醫療院所、學協公會主辦或藥廠協辦、合辦之學術活動:一律以mail申請,請至「繼續教育學分線上申請」填寫表格,並上傳相關文件。
    活動四週前作業完成後,本會將以電子郵件方式告知其案件申請中。
    審核通過後,將以電子郵件告知。隨信並給予上傳學分的密碼,請妥善保存。並請至「繼續教育課程認定」列印繼續教育簽名單。
  2. 活動結束後出席簽名之交付(電子檔+紙本),於二週內完成,逾期不受理,亦無法取得學分。出席簽名單電子檔上傳,未上傳者將無法取得學分。另需將出席簽名單加蓋主辦單位印章,寄回本會秘書處,請註明文號。
  3. 會員參加國外學術活動或國外進修申請學分及認證:
    會員參加國外學術活動一定要附上出席證明,出國進修一定要有成績單或授課教授同意函等,僅旁聽無法出具正式證明,恕無法採認。(一年內需提出申請)。下載並填妥「國外活動學分申請表」或「國外進修學分申請表」→將申請表、相關證明文件以掛號(或快遞),或以E-mail方式寄交本會秘書處,轉呈教育編輯委員會審查。
  4. 未經本學會認定學分前,主辦單位不得自行公告本學會認定繼續教育積分若干點,或刊登類似之廣告。未經本學會同意,不得自行公告本學會為主/協辦單位。若欲修改研討會日期、地點等相關資料,或取消研討會,請務必以電話告知本會。
  5. 收費標準:申請本會繼續教育積分每場次酌收審查費新台幣五佰元整。
    申請時請先匯款。

參、實施與修正

本辦法由本會教育編輯委員會製訂,經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