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頭頸部腫瘤醫學會頭頸腫瘤專科醫師甄審辦法
制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8日台灣頭頸部腫瘤醫學會第二屆第5次理監事會議討論通過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 台灣頭頸部腫瘤醫學會,為培養台灣頭頸腫瘤專科醫師,特制定甄審辦法以甄審優秀之頭頸腫瘤專科醫師,以提升頭頸部腫瘤診療之醫療水準,俾能增進國民健康。。
第二章 申請甄審之資格
- 第二條
- 申請頭頸腫瘤專科醫師甄審者,須具備下列資格:
一、 為台灣頭頸部腫瘤醫學會之有效會員。
二、 持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證書或牙醫師證書。
三、 取得專科醫師證書滿(含)兩年以上。若為內科或外科專科醫師需取得相關次專科醫師證書。
四、 從事頭頸部腫瘤之臨床診療工作或經台灣頭頸部腫瘤醫學會之頭頸腫瘤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個別甄審認定之卓越資深醫師。
五、 在國外接受臨床訓練者,須檢具有關頭頸部腫瘤醫學之臨床專業訓練證明文件,由台灣頭頸部腫瘤醫學會之頭頸腫瘤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個別甄審認定之。
第三章 頭頸腫瘤專科醫師甄審實施程序與步驟
- 第三條
- 申請頭頸腫瘤專科醫師甄審之醫師,須向台灣頭頸部腫瘤醫學會提出下列文件及款項:
一、 台灣頭頸部腫瘤醫學會頭頸腫瘤醫師甄審申請書一份(向台灣頭頸部腫瘤醫學會索取或由網站自行列印)。
二、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證書或牙醫師證書影本。
三、 專科醫師證書或相關次專科醫師證書影本。
四、 曾在國外接受臨床訓練者,須檢具有關頭頸部腫瘤醫學之臨床專業訓練證明文件。
五、 審查及考試費。 - 第四條
- 頭頸腫瘤專科醫師甄審,每年得舉辦一次,其甄審分為資格審查以及實務考試兩階段。個別甄審則經甄審委員會審議得不定期實施。
- 第五條
- 頭頸腫瘤專科醫師甄審資格審查通過者,得以參加實務考試。
- 第六條
- 頭頸腫瘤專科醫師甄審之實務考試內容如下:
一、 與頭頸部腫瘤有關之基礎醫學。
二、 頭頸部腫瘤之診斷與處置。 - 第七條
- 申請頭頸腫瘤專科醫師甄審,經資格審查不合本甄審辦法之規定者,不得參加實務考試,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 第八條
- 頭頸腫瘤專科醫師甄審之資格審查及實務考試結果,由台灣頭頸部腫瘤醫學會發給甄審結果通知,但不公佈成績。
- 第九條
- 經頭頸腫瘤專科醫師甄審通過者,由台灣頭頸部腫瘤醫學會向主管機構報備後,發給六年有效之「頭頸腫瘤專科醫師證書」,並公布其姓名。發給前項專科醫師證書,台灣頭頸部腫瘤醫學會得收取證書費。
第四章 頭頸腫瘤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
- 第十條
- 頭頸腫瘤專科醫師之甄審,由台灣頭頸部腫瘤醫學會設「頭頸腫瘤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辦理之,其職責如下:
一、 審查申請頭頸腫瘤專科醫師甄審之資格。
二、 辦理頭頸腫瘤專科醫師之各項甄審、實務考試命題以及評分。
三、 其他甄審有關之事項。 - 第十一條
- 頭頸腫瘤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置委員八至十人,由台灣頭頸部腫瘤醫學會理監事會就下列人員遴選之,理事長為當然委員。甄審委員會設置主任委員一名,由理事長指定之。
一、本會理監事。
二、各醫學院相關學科助理教授(含)以上。
三、各教學醫院相關科部主任、或主治醫師資歷滿七年(含)以上。
四、甄審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三年,得續聘。
第五章 頭頸腫瘤專科醫師資格之喪失
- 第十二條
- 具有頭頸腫瘤專科醫師資格者,凡有下列任何一項,得取消其專科醫師資格:
一、 喪失台灣頭頸部腫瘤醫學會會員資格者。
二、 喪失在國內執行醫師或牙醫師業務資格者。
第六章 頭頸腫瘤專科醫師之再審查
- 第十三條
- 經本會甄審合格之頭頸腫瘤專科醫師,應每六年提出申請再審查,經頭頸腫瘤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審查,認定資格後,更換證書有效期限,並繳納手續費及證書費。
- 第十四條
- 頭頸腫瘤專科醫師之再審查,得每年舉辦一次。
第七章 附則
- 第十五條
- 本辦法之施行細則,由台灣頭頸部腫瘤醫學會頭頸腫瘤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另訂定之。